女工活动
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规定
一、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,享受婚假15天;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,再增加婚假3天。
二、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产假,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;难产的,增加产假15天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1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。配偶享受不少于15天陪产假,叁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10天育儿假。婚假、陪产假、育儿假和增加的产假期间,工资照发,福利待遇不变。
叁、怀孕7个月以上(满6个月)的女职工,科室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,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。
四、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15天产假;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42天产假。
五、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,科室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。每天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;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。
六、女职工生育后自愿办理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,凭证享受以下奖励: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,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。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。职工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(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)。
七、对领取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后又生育的职工,由发证机关收回光荣证,停止凭证享受的各种优待
八、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、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、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假计划生育证明的职工,视情节轻重,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。
九、凡违反计划生育规定,计划外超生、私自抱养的职工,按国家有关规定从重处理,对所在的科室主要负责人、计划生育组长等给予相应的处罚。